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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正版365官方网站关于召开2018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动员会及师生见面会的通知

信息来源:英国正版365官方网站 发布日期:2017-12-05

依据《最正规英国365网站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英国正版365官方网站2018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计划与具体要求》的文件精神2014级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课题由员工自选确定,指导教师与员工比例基本符合要求。为了更好的完成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工作,请毕业设计(论文)动员教师和2014全体员工12月7日下午16:00准时参加毕业设计(论文)动员会,具体时间、地点安排详见附件1。  

  动员会结束后12月7日下午16:30,指导教师和员工见面(温馨提醒,请员工认真查看附件2,查询师生见面会地点),请员工带好过程控制表交给导师,方便导师做指导记录,教师将任务书发给员工,员工按照指导教师的要求,利用假期,完成前期工作,2018年春季学期开学第一周由指导教师将完成的外文翻译、开题报告和过程控制表交给教学办公室W-2404)  

另,为优化学术诚信环境,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工作,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请师生们下载学习附件3、4、56,杜绝弄虚作假和抄袭不良行为!

附件1:2017系召开2018届毕业论文(设计)动员会安排表

附件2:2017年(2018届)本科毕业论文选题结果公布

附件3《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附件4:《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附件5:《关于做好2017年湖北省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工作的通知》(鄂科协办(201762号)

附件6:在线学习《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网络课程https://mooc1-2.chaoxing.com/course/200237361.html

英国正版365官方网站教学办

                                              201712月2日  


附件1201712月7日下午16:00系召开2018届毕业论文(设计)动员会安排表  

系别

动员教师

参加员工

动员时间

动员地点

文学系

朱华阳

文学系全体员工

12月7日16:00

G-2202

语言学系

黄婉梅

语言学系全体员工

12月7日16:00

W-1212

广播电视学系

胡丹

广播电视学全体员工

12月7日16:00

W-1213

播音与主持艺术系

马文

播音与主持艺术系全体员工

12月21日14:30

W-1212


附件2:2017年(2018届)本科毕业论文选题结果公布

                                 文学系

指导教师

毕业课题名称

员工人数

员工名单

师生见面会地点

刘月新

刘震云小说研究

3

许娇丽 田圆圆 王梦遥

W-1304

李小驹

外国文学作家、作品研究

6

侯春萍 周小玲 刘惠 陶悦悦 甘恬静 张飞飞

W-1304

桑大鹏

任选一种文学批评方法对你所熟知的某部文学作品作深入批评解读

3

张瑜 虞芳莲 李亚楠

W-1304

巫术或原始思维

2

金箫 李思诗

W-1304

李文斌

格非“江南三部曲”研究

4

李悦 宋艳秋 许塔娜 李丹

W-1304

泰戈尔诗歌研究

1

丁茜月

陈全黎

中国文学与口述历史

3

沈俊 张文举 陈尧

W-1304

杜雪琴

文学地理学批评

2

马丽丽 田野

W-1304

外国文学作家、作品研究

3

官峰雷 张茜茜 邓宏涛

易卜生的文学创作与世界文学的发展

2

陈驰 谢心诚

赵乔翔

中员工语文知识理解差异与成因研究

1

刘婷

W-1305

中学语文课外经典阅读实施策略研究

1

彭志欣

W-1305

我国中小学作文教学目的观比较研究

1

王亚端

W-1305

黄权生

武陵地区人口流动与生态变迁

2

赵方方 范晓钰

W-1305

杜华

中国现当代小说流派研究

8

王曙悦 林娇嫚 占迪 陈晓银 曹秋宁 章婉宜 纪慧颖 许疏影

W-1305

罗丽娅

新世纪中国电影研究

3

张荣 王宏军 邱习文

W-1305

亚洲新电影研究

3

岳敏娟 陈玲玲  吴渊

W-1305

      文学作品影视改编研究

2

王煦 张思航

W-1305

李雪梅

1990年代以来的女性小说研究

3

鲁传蓉 安思郦 缪焕梅

W-1305

1990年代以来长篇小说研究

3

王益 杨美玲 侯美华

W-1305

新世纪乡土小说研究

2

贾倩雯  徐倩

W-1305

孔育新

中国现代文学思潮与小说研究

5

万琪珺 李琦 罗小曼 田小莹 王文超

W-1305

刘波

中国现当代诗歌研究

3

李双双 韦莎 杨孟婷

W-1305

中国现当代散文随笔研究

3

何少英 庄振富 吴美玲

W-1305

当代华语歌词研究

2

张婉媚 张琪

W-1305

顾瑞雪

元明清文化与文学研究

4

雷文 黄杨 张文瑞 祁高俊

W-1308

科举文化与文学研究

3

杨梦婷 蔡雅雯 马晓燕

W-1308

王前程

四大名著与中国古代文化研究

6

冯娟 张娇 李丹丹 李佩临 蔡勤 欧阳虹

W-1308

彭红卫

唐代律赋研究

2

李欢 王彦雯

W-1308

孙宇男

秋瑾:明末女权运动的推动者

4

刘娟萍 吴嫦静 尹天姿 李丹

W-1308

李建国

中古文学研究

3

谭向彬 马笑颜 谭梦洁

W-1308

邓莹辉

南宋后期文学研究

2

韩黛安 罗帅

W-1308

李平

儿童文学研究

2

任雪颖 陈宇乔

W-1308

民俗学研究

1

朱慧勤

W-1308

张厚知

先秦两汉文学研究

7

冯亚诚 杨志新 赵纯凤 阿继朝 李祥霖 王翔 施诗

W-1308

 语言学系

指导教师

毕业课题名称

员工人数

员工名单

师生见面会地点

徐英

汉语疑问句研究

2

郑文杰 谭娅玲

W-1212

方言与文化研究

2

徐佳琪 张雪

W-1212

李丽娟

汉语中词语色彩的文化考察

2

黄杰 高娜娜

W-1212

杨军会

汉字教学、汉字规范化及汉字传播推广研究

1

姜云艳

W-1212

吴芳

网络新词的词义引申研究

1

叶炜

W-1212

谭晓平

当代小说中修辞手法的应用

2

姚慧 陈香君

W-1212

刘志富

汉语词汇语义研究

8

郝婧瑶 马璐璐 邓佳佳 李安然 王民玮 赵宇 陈敏 刘历

W-1212

赵乔翔

中学语文教学方法研究

1

马会丽

W-1212

黄婉梅

《红楼梦》语言研究

5

李黎 王茂然 李美锦 曾海霞 毛喜爱

W-1212

徐志学

《周易》研究

2

王守倩 郑熠玥

W-1212

刘传清

《奇葩说》语言学研究

5

殷尹玲 王良博 黄晓玲 詹润雨 田玲黎

W-1212

杨作玲

语篇、语体与被动标记词的使用

4

冯景丽 张千千 李延宝 周万金

W-1212

袁金平

出土文献与传世典籍比较研究

2

黄镇 卢海霞

W-1212

罗凌

土家聚居区域土家语地名考释

2

刘赟 田德伟

W-1212

周卫华

城市道路交通标识标牌规范化调查研究

1

叶新华

W-1212

广电系

指导教师

毕业课题名称

员工人数

员工名单

师生见面会地点

杨艳妮

新媒介环境下付费知识问答社区用户使用影响因素研究

3

尚丹蕊 王雪黎 马佳雯

W-1213

自媒体时代网络直播的信息传播特点与商业模式研究

3

许依萍 张青 傅润灿

W-1213

林丽萍

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影视对外传播研究

3

王雪梅 周召婷 李映霞

W-1213

类型电视剧研究

3

王巧 林碧惠 张嘉宸

W-1213

近年来中国影视创作研究

2

张菡子 步春婷

W-1213

钟勋田

国产网络剧研究

4

盛文芳 陈倩 颜小雪 马佳妮

W-1213

柳庆勇

基于网络视频的营销传播与管理研究

3

李杏 刘丽珠 张京桥

W-1213

基于社交媒体的营销传播与管理研究

3

刘伯燕 周淑玮 陈桂

W-1213

宜昌地方企业品牌文化传播研究

2

张海娇 陈小玲

W-1213

胡丹

古今谣谚(谣言)研究

4

陈丹丹 王昌怡 靳松宁 海朝亮

W-1213

人物形象、传说故事及话语之变迁研究

4

钱晨 何曼 万文隆 李蝶

W-1213

刘建新

新闻采访、写作、评论业务研究

3

彭玺 宋竞阳 吴雅婷

W-1213

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研究

2

向贝琪 霍宗英

W-1213

张芹

网红现象研究

3

陈潇莎 刘杰杰 周倩

W-1213

文化的“微传播”研究

3

徐继远 黄增亮 任桂平

W-1213

社交媒体使用行为研究

2

李晨 王亚茹

W-1213

杜晓红

当代影视传播与文化研究

3

刘云 彭梦莉 乔雨

W-1213

地域文化视域下的影视创作研究

3

金桐珍 吴金承 林欢

W-1213

影视作品的生产与消费研究

2

向雪 向联芳

W-1213

王颖

二次元文化

4

田钰辰 陆尧杰 刘天琦 王萍

W-1213

新媒体商业模式研究

4

张文君 李梦 魏艺丹 陈昶宇

W-1213

邹凤波

旅游营销视域下城市口号研究

4

文潇怡 钟喜鸿 巴桑次仁 刘乐章

W-1213

美丽乡村建设背景下乡村标志符号与文化创意研究

2

李新月 田刚

W-1213

播主系

指导教师

毕业课题名称

员工人数

员工名单

师生见面会地点

陈静静

播音创作与探索

7

夏元 严少培 向远航 徐意 毛盛岚 陈佳芸 王诚琦

W-1212

陈燕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毕业创作及其探究

7

李海宁 肖新玲 张琪 赵晨 韩璐 马怀志 赵乐乐

W-1212

马文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毕业创作及其探究

6

向婷婷 胡媛媛 蔡仙枝 单辉 杨刚 陈悦

W-1212

陈雪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毕业设计及其创作研究

6

蒋思思 马珂 文彦博 陈美君 黄仙娇 谢思晨

W-1212

李莎莎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毕业设计及其探究

6

张起龙 许宇芬 李畅 李洋 李琰 成蹦

W-1212

范冰杰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毕业创作及其探究

6

黄雯 张诗琦 陈卓 张雅琼 尹寿华 吴昊

W-1212

陈晶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毕业作品选题策划制作设计其理论说明

6

张静雯 石蕾 宋紫妍 朱文倩 邵文君 陈爽

W-1212

夏忠敏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毕业创作及其探究

6

杨露露 杜凡 张铭 吴诗涵 彭林枝 杜逸峰

W-1212

李博文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毕业创作及其探究

4

金思 刘施展 唐于舒 冉强

W-1212

涂磊

播音创作与探索

6

吕卓 王俊杰 籍兴阁 夏帅盟 李梦君 杨帅

W-1212


附件3《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已经2012612日第2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同意,现予发布,自20131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20121113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员工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员工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员工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员工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员工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确定学术委员会或者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机构,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三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11日起施行


附件4:《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信息公开_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已于2016年4月5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1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2016年6月16日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高等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员工,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教育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对所主管高等学校重大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建立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条 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高等学校应当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据本办法完善本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员工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员工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员工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员工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高等学校应当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员工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员工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岗位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高等学校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受理机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应当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确定。

  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十九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员工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三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章 认定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的,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处理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员工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员工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高等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复核

  第三十三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高等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校或者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的,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或者委托相关机构查处。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本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未能及时查处并做出公正结论,造成恶劣影响的,主管部门应当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并进行通报。

  高等学校为获得相关利益,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主管部门调查确认后,应当撤销高等学校由此获得的相关权利、项目以及其他利益,并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和学科特点,制定本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明确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标准。有关规则应当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对直接受理的学术不端案件,可自行组织调查组或者指定、委托高等学校、有关机构组织调查、认定。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处理,根据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教育系统所属科研机构及其他单位有关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91日起施行。

  教育部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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